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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裁决的执行保护,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判定义务的效率执行。维护既判力裁决的稳定性及实现价值保护。强化判定权益效率执行保护下的安全价值。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及公信力保护。
一、强化财产的报告与调查的结合保护性。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生效判决的确定保护性,是指判定义务人的主动履行保护;包括主动与协作义务履行。协作履行强化履行义务人的财产报告义务及线索的提供义务保护。被执行人对拒不履行财产报告或线索提供,意味着行为人的主观不协作、拒绝履行的故意逃债、隐匿、逃避履行。法院责令报告的拒绝报告,构成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拒执犯罪保护《刑法》313条;《拒执解释》第2条;
2)强化法院的主动调查保护下的权益人的协作义务保护。司法保护具有资源的整合保护性。即司法机关享有获得公权力的手段与措施的职权探知保护性及与通过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银行、工商、车辆管理等机构的协作实现资源的共享保护性。因此执行机关负有主动调查保护性。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或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3)申请人的协作保护性,不免除法院的职权调查、搜查、查询、查扣及执行措施保护。被执行人拒绝配合、拒绝调查、拒绝搜查、拒绝提供线索保护的。构成司法罚款、拘留保护;罚款、拘留的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构成拒执犯罪保护。《刑法》313条;
4)执行机关经申请人申请可以通过财务审计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收益分配、资金流向。被执行人拒绝、隐匿、销毁财务会计报告或资料的。构成《刑法》313条的拒执犯罪保护。
5)建立财产举报制度的社会监督保护制度。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悬赏申请承诺,建立悬赏公告制度。对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财产线索或信息的行为人根据申请人承诺给与奖励保护。
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保护;
1)立案、审判阶段释明申请人财产保全,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的隐匿、转移财产的诉讼或诉前保权制度。
2)完善审判与执行保全的衔接保护、立案、审判保全进入执行程间断后自动转为执行保全措施。《最高院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4条;
3)强化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异议审查及财产的控制性保护措施。防止权利人借异议审查逃避执行的异议审查与执行的有效衔接- -----效率与安全价值保护。
三、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与执行的有序进行;
1)案外人通过虚假诉讼或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取得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妨碍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保护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判定法院审查后符合再审保护的,应当依法启动再审。
2)加强对虚假破产的监督。执行法院发现的及时向受案法院提出建议保护;申请人发现存在虚假破产、逃避执行的,可向受案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保护。
3)案外人对被保全的财产提出异议保护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238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向执行法院以外的法院提出异议的并予以受理但未作出裁判的,受案法院应当予以中止审理或撤销案件防止程序冲突引发的执行受阻。
四、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与执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保护制裁逃避执行行为;
1)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生效的债权文书保护的,执行法院通知被执行人向负有执行管辖的法院提出执行保护;被执行人怠于申请保护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已经申请债权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债权执行法院协助扣划被执行财产。
2)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害及申请人执行保护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依据《民法典》536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代位权诉讼保护。
3)被执行人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有害申请人执行债权保护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可依据《民法典》538条规定向管辖权法院提请撤销权诉讼。
五、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规避执行行为;
1)健全征信体系建设。各级、各地法院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及征信系统保护。多渠道、多部门联动对逃避拒绝履行的被执行人形成威慑力制裁保护。
2)加大新闻媒体的曝光力度、公开执行手段与措施对逃避执行的的司法威慑力、提升公民的守法意识保护。
3)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措施。构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平台、资源共享、协作执行的联动保护。明确有关单位的监督责任、细化协作方式、完善协助程序。
4)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查找被执行人。对于逃避执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被执行人,各地法院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加大查找被执行人的力度。
六、充分运用民事刑事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的制裁力度保护;
1)对拒不履行义务、拒不履行报告义务、转移、隐匿财产、拒绝提供财产报告线索、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账册资料、擅自对代位第三人履行、协助义务人拒绝协助或妨碍执行的司法罚款、拘留保护。
2)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拒绝报告或履行协作义务;拒不交出、隐匿、销毁财务会计报表、账册、资料、权益凭证等转移处分财产行为予以刑事立案追究。
3)强化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联动保护,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机制,完善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及妨碍公务罪的适用条件。
来源:雄志悟见律师
